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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兽药监察所送检须知

2014-10-29

按《兽药管理条例》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兽药样品送检须注意如下事项:

1、  送检者须持有效证件,应熟悉所送样品特性及所附资料内容,详知送检目的,并能对“检验委托合同”填写内容负责。

2、  样品应是经农业部批准生产或试生产的兽药产品,或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检验的样品,仲裁样品需经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同意。样品由我所业务科接收,其他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接收样品。

3、  检验样品量一般为一次检验用量的三倍。特殊样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贵重样品等)书面说明原因,并申明放弃复议申请权利,酌情减量。必要时送检人还应提供对照品或参考对照品。

4、  样品标签内容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标签上应注明样品名称、规格、批号、效期、生产单位,及特殊存储条件等,标签上所载明的内容,必须与检验委托书及相关资料中内容相应一致。要求自己清楚,包装外观完整干净。

5、  报批样品要求每个样品送三个批号,每批样品数量为一次检验量的3-5倍,散剂、预混剂、可溶性粉等,250g/包装以下的样品,每批样品送10个包装。250g/包装以上的送5个包装;片剂为每批100片;注射液每批200支(20ml以上不含20ml每批50支);注射用粉针每批50支。委托检验按报批每批样品的数量送检;溶液剂参照粉散剂送样。

6、  报批样品应提供相关检验标准。

符合上述要求的样品,由送检人填写样品检验委托合同并按规定缴纳检验费后再将委托合同交业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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